编者按: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清正廉洁是中华民族世代传承的精神追求,也是高校立德树人的重要根基。为弘扬校园廉洁文化,学院纪委推出“清深廉语”专栏,分为纪法百科、清华廉韵、音画廉洁和廉史今读四个系列,旨在进一步营造崇廉尚廉的校园氛围,以廉洁文化涵养校园正气。
清深廉语丨纪法百科
纪法百科:党的纪律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党的纪律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主要内容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处分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处分种类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等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公职人员的监察及政务处分
监察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出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来源:纪委办公室